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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如何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

2024-02-29 00:00:00

法令更新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自113年3月8日全面施行,修法重點在於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雇主該如何應對?

【PASONA Reminding】

雇主在防治職場性騷擾應有的措施如下表。

項目 雇主該有的應對措施
申訴管道
  • 員工人數10~29人
    訂定性騷擾申訴之受理單位人員(姓名)、專線電話、電子信箱,並張貼在工作場所明顯處。
  • 員工人數30人以上
    制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張貼在工作場明顯處。可參考勞動部的範本來制定。
雇主防治義務 不論是否有申訴人,雇主都該做好的「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下:
  • 被害人提出申訴
    1. 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1/2。
    2. 需要專業人才協助、調查時,勞動部將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供各界使用。
    3. 雇主應針對主管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定期辦理教育訓練。
  • 雇主知悉(如傳聞、聽說)
    1.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 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資源。
申訴處理
  • 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1/2。
  • 需要專業人才協助、調查時,勞動部將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供各界使用。
  • 雇主應針對主管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定期辦理教育訓練。
行為處置
  • 對於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之被申訴人,公司得於調查期間得對被申訴人進行停職或調職,經調查後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公司再補發停止職務期間薪資。
  • 公司管理辦法中加入相關的懲處規定,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者,視其情節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及免職等處分,將來要進行懲處,才有所依據。
通報義務
  • 雇主應通報的時機:接獲申訴調查認定性騷擾屬實。
  • 勞動部會建立通報系統提供雇主使用。
  • 通報的對象是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勞動局)。

同時新法同時也針對違法事由,訂定不同的罰緩,若雇主沒有按照法規妥善處理各項性騷擾防治措施,分別會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還會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等,甚至受害者受到的損失,雇主也需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相關違法事由與罰緩金額整理如下表。

項次 違法事由 罰鍰(NTD)
1 未盡善性騷擾防治義務。 2萬至100萬元
2 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
3 10-29人公司未訂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 1萬至10萬元
4 30人以上公司未訂定防治規範。 2萬至30萬元
5 申訴最高負責人期間,雇主拒絕調整申訴人的職務或工作型態。 1萬至5萬元
6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 1萬至100萬元
7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而逃避、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 1萬至5萬元

性騷擾防治措施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這些都於「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準則」中有明確規範,雇主可依據規定建置好完備的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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