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自113年3月8日全面施行,修法重點在於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雇主該如何應對?
【PASONA Reminding】
雇主在防治職場性騷擾應有的措施如下表。
項目 | 雇主該有的應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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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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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防治義務 | 不論是否有申訴人,雇主都該做好的「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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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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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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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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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新法同時也針對違法事由,訂定不同的罰緩,若雇主沒有按照法規妥善處理各項性騷擾防治措施,分別會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還會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等,甚至受害者受到的損失,雇主也需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相關違法事由與罰緩金額整理如下表。
項次 | 違法事由 | 罰鍰(N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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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盡善性騷擾防治義務。 | 2萬至100萬元 |
2 | 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 | |
3 | 10-29人公司未訂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 | 1萬至10萬元 |
4 | 30人以上公司未訂定防治規範。 | 2萬至30萬元 |
5 | 申訴最高負責人期間,雇主拒絕調整申訴人的職務或工作型態。 | 1萬至5萬元 |
6 |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 | 1萬至100萬元 |
7 |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而逃避、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 | 1萬至5萬元 |
性騷擾防治措施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這些都於「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準則」中有明確規範,雇主可依據規定建置好完備的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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