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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大幅修法:職場霸凌防治邁向法制化,建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

2026-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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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2/2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 25 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 102 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的核心目標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與「職場霸凌法制化」,旨在回應近年社會對職場霸凌防治的高度關切,以及面對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等問題。

本次職安法修法被視為整體勞動環境提升的關鍵,特別是針對以往在法規上相對模糊的「職場霸凌」問題,首度以新增專章的方式,將其明確納入法律規範,為勞工提供更完善的保護。以下針對本次修法重點做簡單介紹: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

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

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之防治措施。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提高處罰額度:

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達遏止不法之效。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

針對違反職安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過去,職場霸凌(職場不法侵害)多依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規間接處理,缺乏專門且完整的定義與規範,然而,職場霸凌對勞工造成的身心健康危害與對企業生產力的損害,已不亞於物理性的職業災害,透過本次職安法修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防治職場霸凌的保護,提升至具有強制力、可被課責的法律層次,展現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決心。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之雇主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點:

  1.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2. 公開揭示職場霸凌防治措施與申訴管道
  3. 強化內部申訴與調查處理機制:公正調查、利益迴避、提供保護措施、申訴案件登錄機制
  4. 霸凌者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處理機制:外部申訴權、外部專業人士及民間團體協助調查等

本次修法,除了給予勞工更大的保障外,雇主亦應注意對於保障勞工權益時,自身所隨之增加的相關義務,善盡雇主保障勞工之責任,創造勞資雙贏的友善職場環境。

※註:本次修法已三讀通過,但正式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