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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改天災發生時出勤原則

2025-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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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文章<颱風假不是假>以探討颱風期間應對為主題,建議企業應主動考慮員工的安全,提供交通津貼或安排接駁車等措施。現在,這已不再只是建議,而是有法源依據。

勞動部於2025年9月19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修訂公告。

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①當天然災害發生且地方政府發布停班公告時,企業應以員工安全為首要考量,原則上不得要求員工出勤。

②若確有必要要求員工出勤,企業須提供通勤交通工具或支付通勤津貼。若員工需搭乘計程車通勤,相關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勞動部於本次修訂公告中強調:「天然災害發生時,原則上不應要求員工出勤。」 在停班期間,雇主不得將未出勤視為缺勤或遲到,亦不得要求補班。但若因業務必要性經員工同意出勤時,雇主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若員工通勤途中因颱風強風、暴雨、倒木、墜落物等災害受傷,將認定為通勤災害。
過去曾發生颱風停班期間員工通勤時遭倒木壓傷,導致勞資雙方就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本次修法明確規定雇主有義務在天災發生時協助員工通勤,既保障員工安全,亦可減少通勤災害風險。

此外,雇主除須提供通勤協助外,亦須將具體協助內容明載於勞動契約書及工作規則中。勞動部發布之《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及工作規則範本已配合本次修訂更新,請於修訂內部規章時參照使用。

勞動部除說明修訂內容外,亦宣布將強化指導措施,以促進雇主履行天災發生時之通勤協助義務,藉此保障勞工安全。 雇主應基於保障員工安全、規避通勤災害風險及遵守法規之考量,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 制定天災發生時之通勤協助方案
  • 重新檢視僱傭契約、工作規則等內部規範
     

◎摘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勤協助事項

員工符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所定情形,仍應本公司要求出勤者,本公司提供下列通勤協助事項(※內容及條件請公司自訂):

1.通勤協助事項

  • 接駁車接駁對象及細節依本公司所訂相關制度辦理
  • 給予交通津貼___元。
  • 員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由本公司支付費用。(計程車費用報支有關事項依本公司所訂相關制度辦理)
  • 提供飯店住宿或公司宿舍。

2.通勤協助提供說明(※公司自訂之通勤協助應具體且明確。)

※舉例:

  • 本公司提供接駁車,惟接駁地點與員工居住地間若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本公司覈實支付計程車資。
  • 本公司提供交通津貼___元, 惟員工如係依本條第1款第3目搭乘計程車者,其計程車費用與交通津貼擇優支付。

企業在颱風等天然災害期間,必須把「員工安全」放在優先順位。過去企業多半將通勤協助視為彈性選項,如今已經被明文、制度化,變成雇主的法定責任。

參考來源:颱風將至!全力預防通勤職災!勞動部修正要點,明訂颱風天如有出勤必要,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