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Information System

定期契約員工的雇用條件及其他替代方式

2025-07-22 00:00:00

近期HR資訊

在日本,有許多企業採用定期契約社員制度,亦有不少企業客戶詢問此制度是否可在台灣實施。

在台灣,勞動契約分為「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兩種類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規定的定期契約認可條件如下:

1.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2.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例:農場在收成期間短期大量雇用採果人員)

4.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例:期間限定1年的專案工作)

 

若雇用情況不符合上述情況,原則上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之雇用。

此外,即使原係以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為由訂立定期契約,若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仍可能依法視為「不定期契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除此之外,在台灣許多企業在新雇用時會設置試用期(多為3個月),但在《勞動基準法》中並未針對試用期設有明確規範。


在定期契約制度受限的情況下,企業可考慮透過人力派遣公司進行間接雇用,以確保契約期間的彈性與彈性調整人力的可能性。

不過需注意的是,台灣整體仍以不定期契約為主流雇用型態,求職者普遍重視工作的穩定性與長期發展。因此,企業若有意導入定期契約社員或派遣社員制度,應就職務內容、契約期間、薪資待遇、職涯發展等重點進行充分且清楚的說明,取得勞資雙方共識,以利人力資源的順利運用與永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