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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運用銀髮人才時的重點留意事項~提前退休後「再契約」的選項~

2025-12-09 00:00:00

近期HR資訊

台灣在少子高齡化與人力短缺的背景下,銀髮人力的運用已成為企業人力資源領域愈發關注的重要議題。特別是愈來愈多企業開始在員工屆齡前早期退休後,以定期契約重新聘任,或是採取承攬/委任契約的方式進行再雇用。

1. 關於以定期契約再雇用的法律架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雇主僅能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情況下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若非屬上述範疇,原則上不得訂立有期契約。

然而,針對 65 歲以上的銀髮人才,法律設有特例,可不受第 9 條限制而合法簽訂有期契約。

另一方面,若企業欲再雇用 65 歲未滿的提前退休者,則須特別留意相關風險。若再雇用契約期間過長或多次續約,可能被認定為「實質無期契約」,進而於日後產生解僱或契約終止上的法律爭議。

因此,企業應明確設定工作內容為非持續性業務,並制定清楚的契約終止時間點;必要時可向主管機關(勞動局)事前確認,以降低法律風險並提升制度穩定性。

2. 再雇用對企業帶來的效益

企業再雇用早期退休的銀髮人力,其最主要目的在於經驗與專業知識的傳承,但事實上,從成本面亦具有明顯優勢。

例如,若員工在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再被聘用,該名再雇用者不再具備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加保資格,公司僅需為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例:

若保險等級為月薪 40,000 元,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之雇主負擔保費約為 3,500 元/月,然而職業災害保險費依產業別不同,約為每月 50 元。若前述兩項保險不需投保,企業每年約可節省 41,000 元,具有明顯的成本降低效果。

普通事故保險 就業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
通常雇用時 ○(需加保) ○(需加保) ○(需加保)
再雇用時(老年給付領取後) ×(不可加保) ×(不可加保) ○(需加保)

參考:

受雇者應加入之社會保險制度(勞工保險)

關於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

3. 以承攬/委任契約之再雇用形式

做為法定退休年齡後運用銀髮人力的方式,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亦是可行選項。然而即使契約形式屬承攬或委任,但若企業實際上仍對其進行出勤管理、指揮監督或給予工作指示,仍可能被認定為「實質勞雇關係」,依法需適用《勞基法》。

為避免形成勞動契約上的從屬性,建議企業採取以下管理方式:

  • 業務執行方式由本人自行決定,公司不介入具體工作流程。
  • 報酬依成果物或成果報告支付,而非按時薪或月薪計算。
  • 避免實施出勤管理、加班費給付等類似一般員工的管理方式。
  • 在組織圖上與員工明確區隔,並限制參與例行性會議等內部管理活動。
  • 避免對同一工作進行長期或重複委託,契約應以專案或特定任務為主。
  • 允許顧問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或提供服務,以確保其獨立性。

透過上述制度設計,企業可在形式與實質上建立真正獨立的契約關係,降低遭認定為勞雇關係的法律風險。

銀髮人力的活用並非僅是社會福利政策,而是確保人力多元化與強化知識傳承的策略性人力資源措施因此,在兼顧法令遵循與風險控管的前提下,建立能兼顧高齡人才意願與企業人力需求的運作模式,將成為未來企業愈加重要的人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