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Information System

退休後聘用

2024-01-10 09:00:00

近期HR資訊

統計預測,台灣將於2026年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屆時65歲以上高齡人口將超過總人口的20.8%。 在此背景下,由於許多中高齡者即使達到退休年齡仍具備健康工作能力,不少企業開始著眼於活用中高齡勞動力。 台灣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企業得終止與年滿65歲勞工之僱傭契約。(勞動基準法第54條)若年滿65歲之勞工具備體力與工作意願,且勞資雙方同意繼續僱用時,亦可延續雇傭關係。 台灣政府積極鼓勵企業聘用中高齡者,因此制定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參考網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契約形態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允許對65歲以上勞工適用定期契約。 雖可基於新條件(含底薪與職位)締結僱傭契約,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勞資雙方經協商後審慎推進。

退休功勞金
功勞金屬自願給付,法律未強制規定。功績具體內容由企業主觀判斷,可參酌經營狀況等因素決定。功績金亦可採分期給付方式。

再僱用時之保險

保險種類 備註
勞工保險 依是否領取老年給付金,適用範圍不同。
(1)已領取老年給付金者:領取後不得加入勞工保險,僅可加入勞工保險中的職業災害保險。
(2)未領取老年給付者:未滿65歲者必須加入。
健康保險 無論是否領取老年給付,皆須強制加入。
勞工退休金 雇主必須提撥。

若退休後再雇用之勞工已領取老年給付,僅能透過企業加入構成勞工保險要素之一的職業災害保險。 健康保險則無論是否領取老年給付,皆須強制加入。 此外,企業須持續為該勞工提撥退休金(約為投保等級的6%)。 長年為企業貢獻的人才可成為珍貴人力資源。在少子高齡化趨勢下,持續僱用不僅有助緩解人力短缺,亦能為經營策略帶來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