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加班時數亦設有上限,必須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管理。另一方面,為了因應不同產業特性與業務淡旺季差異並使工作安排更靈活,還設有變形工時制度(彈性工時制度)。本文將在上述基本前提下,說明變形工時制度的機制與實務運用範例。
1. 何謂變形工時制度
為依據業務繁忙程度及產業特性調整工作時間的制度,目的在於使企業能因應繁忙期人力不足的同時減少淡季工時,進而達到降低加班時數與提升人力配置效率的效果。
具體而言是在一定期間內(2週、4週、8週)分配工時,即使在特定日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每日8小時),只要在該期間內平均工時仍符合規定則不視為加班,此為其最大特點。
2. 各類工時制度的基本結構
■ 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
依勞基法規定,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上限如下:
• 每日工時上限為8小時,每週工時上限為40小時
• 每日加班上限為4小時,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
• 每日工作時間(正常工時+加班時數)上限為12小時
■ 取得「加班」之勞資會議同意時
若經勞資會議同意,可對加班時數上限作適度放寬:
• 每月加班上限為54小時,3個月合計上限為138小時
※但每日加班仍須控制在4小時以內
■ 取得「變形工時制度」之勞資會議同意時
若取得勞資會議同意並導入變形工時制度,則可使特定日的「工時」超過8小時。 但最終仍須在變形期間內符合以下工時限制,若超出則須視為「加班」。
| 類型 | 2週 | 4週 | 8週 |
| 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 |
第30條第2項 第36條第2項第1款 |
第30條之1 第36條第2項第3款 |
第30條第3項 第36條第2項第2款 |
| 適用產業限制 | 無 | 有:服務業、零售業、餐飲業等(※1) | 有:製造業及部分特定產業等(※2) |
| 每日正常工時上限 (※3) |
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 | 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 | 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
| 每週正常工時上限 | 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2週不得超過80小時 | 4週不得超過160小時 | 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8週不得超過320小時 |
| 例假日與休息日(※4) | 每週至少1日例假,且2週內至少安排4日例假與休息日 | 2週內至少2日例假,且4週內至少安排8日例假與休息日 | 每週至少1日例假,且8週內至少安排16日例假與休息日 |
| 參考 |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0/32907/ | ||
※1:4週變形工時制度適用產業如下: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7231/
※2:8週變形工時制度適用產業如下: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7229/
※3:一日的工作時間(包含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労働基準法第32条2項)。
※4:例假、休息日安排的說明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6/81483/post
3. 變形工時制度的範例
導入變形工時制度後,可依據業務繁忙程度在特定日安排較長工時,並於其他日縮短工時以調整整體期間的總工時,以下將說明適當與不適當的案例。
■ 適當案例(4週變形工時制度,期間內視為無加班)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
| 第1週 | 休息日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例假日 |
| 第2週 | 平日 工時6小時 |
平日 工時6小時 |
平日 工時6小時 |
平日 工時6小時 |
平日 工時6小時 |
休息日 | 例假日 |
| 第3週 | 平日 工時8小時 |
休息日 | 平日 工時8小時 |
例假日 | 例假日 | 平日 工時8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 第4週 | 平日 工時8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休息日 | 平日 工時8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在此案例中,第1週雖出現單日超過8小時的長工時,但透過第2週縮短工時,使4週總工時控制在法定上限160小時以內,因此各日超出部分不視為加班。
■ 不適當案例(2週變形工時制度,期間內視為無加班)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
| 第1週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 第2週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平日 工時10小時 |
平日 工時8小時 |
休息日 | 例假日 | 休息日 | 例假日 |
在此案例中,於工時與休假安排兩方面皆存在違法風險。
首先,2週總工時為92小時已超過法定上限80小時,因此超出的12小時須視為加班;以及第1週未安排例假日,亦違反「每週至少應有1日例假」的規定,即使在第2週集中安排例假日,也無法視為符合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