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Information System

台灣變形工時制度基礎 -制度概述與實務運用範例-

2026-05-11 00:00:00

近期HR資訊

台灣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加班時數亦設有上限,必須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管理。另一方面,為了因應不同產業特性與業務淡旺季差異並使工作安排更靈活,還設有變形工時制度(彈性工時制度)。本文將在上述基本前提下,說明變形工時制度的機制與實務運用範例。

1. 何謂變形工時制度

為依據業務繁忙程度及產業特性調整工作時間的制度,目的在於使企業能因應繁忙期人力不足的同時減少淡季工時,進而達到降低加班時數與提升人力配置效率的效果。

具體而言是在一定期間內(2週、4週、8週)分配工時,即使在特定日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每日8小時),只要在該期間內平均工時仍符合規定則不視為加班,此為其最大特點。

2. 各類工時制度的基本結構

■ 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

依勞基法規定,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上限如下:

• 每日工時上限為8小時,每週工時上限為40小時

• 每日加班上限為4小時,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

• 每日工作時間(正常工時+加班時數)上限為12小時

■ 取得「加班」之勞資會議同意時

若經勞資會議同意,可對加班時數上限作適度放寬:

• 每月加班上限為54小時,3個月合計上限為138小時
※但每日加班仍須控制在4小時以內

■ 取得「變形工時制度」之勞資會議同意時

若取得勞資會議同意並導入變形工時制度,則可使特定日的「工時」超過8小時。 但最終仍須在變形期間內符合以下工時限制,若超出則須視為「加班」。

類型 2週 4週 8週
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2項
第36條第2項第1款
第30條之1
第36條第2項第3款
第30條第3項
第36條第2項第2款
適用產業限制 有:服務業、零售業、餐飲業等(※1) 有:製造業及部分特定產業等(※2)
每日正常工時上限
(※3)
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 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 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每週正常工時上限 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2週不得超過80小時 4週不得超過160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8週不得超過320小時
例假日與休息日(※4) 每週至少1日例假,且2週內至少安排4日例假與休息日 2週內至少2日例假,且4週內至少安排8日例假與休息日 每週至少1日例假,且8週內至少安排16日例假與休息日
參考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0/32907/

※1:4週變形工時制度適用產業如下: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7231/

※2:8週變形工時制度適用產業如下: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7229/

※3:一日的工作時間(包含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労働基準法第32条2項)。

※4:例假、休息日安排的說明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6/81483/post

3. 變形工時制度的範例

導入變形工時制度後,可依據業務繁忙程度在特定日安排較長工時,並於其他日縮短工時以調整整體期間的總工時,以下將說明適當與不適當的案例。

■ 適當案例(4週變形工時制度,期間內視為無加班)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第1週 休息日 平日
工時10小時
平日
工時10小時
平日
工時10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平日
工時10小時
例假日
第2週 平日
工時6小時
平日
工時6小時
平日
工時6小時
平日
工時6小時
平日
工時6小時
休息日 例假日
第3週 平日
工時8小時
休息日 平日
工時8小時
例假日 例假日 平日
工時8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第4週 平日
工時8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休息日 平日
工時8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在此案例中,第1週雖出現單日超過8小時的長工時,但透過第2週縮短工時,使4週總工時控制在法定上限160小時以內,因此各日超出部分不視為加班。

■ 不適當案例(2週變形工時制度,期間內視為無加班)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第1週 平日
工時10小時
平日
工時10小時
平日
工時10小時
平日
工時10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第2週 平日
工時10小時
平日
工時10小時
平日
工時8小時
休息日 例假日 休息日 例假日

在此案例中,於工時與休假安排兩方面皆存在違法風險。
首先,2週總工時為92小時已超過法定上限80小時,因此超出的12小時須視為加班;以及第1週未安排例假日,亦違反「每週至少應有1日例假」的規定,即使在第2週集中安排例假日,也無法視為符合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