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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撤銷錄取內定-企業風險管理與適當因應方式-

2026-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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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過後,通常是一年之中轉職活動最為活躍的時期。因此,在企業發出錄取內定後,可能會出現更優秀的求職者,或其他難以預期的情況。然而,若企業輕率撤銷內定,可能引發法律風險,必須審慎因應。

本文將整理企業在台灣撤銷內定時所涉及的法律背景與潛在風險,並說明如何在實務上預防爭議發生的重點。

1. 勞動契約的成立

《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成立的要件並無特別規定,因此須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不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成立。也就是說,若在面談時以口頭方式表示「錄取」,且企業與求職者已就勞動條件(如薪資、工作內容、到職日、工時等)達成共識,即使未簽署書面文件,仍可能被認定勞動契約已成立。

在實務上,多數企業會避免在面談當下以口頭方式做出錄取承諾,而是於事後以錄取通知書(Offer Letter)正式表達錄用意思,作為較為穩妥的作法。

2. 撤銷內定與法律風險

・求職者尚未於錄取通知書上簽名的情形

即使企業已發出錄取通知書,但若求職者尚未簽名回覆,原則上較難認定勞動契約已明確成立。然而,如前所述,若面談過程中已就勞動條件達成口頭合意,仍存在契約成立的可能性,因此並非完全沒有風險。

・求職者已於錄取通知書上簽名的情形

一旦求職者於錄取通知書上簽名,即可明確認定勞動契約已成立。此時,若企業單方面拒絕其報到或撤銷內定,實質上可能被視為解僱行為,將面臨極高的法律風險。

3. 預防爭議的企業因應作法

・面談階段避免使用「已錄取」等確定性用語

由於口頭合意亦可能構成勞動契約,企業在尚未完成內部正式決議前,應避免於面談中直接表示「已錄取」。在發出內定通知前,應先與相關部門溝通並取得必要的核准。

・於錄取通知書中明確載明回覆期限

若未載明回覆期限,企業可能需長時間等待求職者回應,進而產生不必要的風險。清楚標示回覆期限,有助於明確契約成立的時間點。

・透過到職前溝通降低不安感

求職者因對到職流程或工作內容資訊不足而產生不安,可能導致臨時放棄報到。企業應就報到程序、工作內容等問題耐心說明,事前消除疑慮,有助於降低錄取後放棄或衍生爭議的風險。

視具體情況,企業在撤銷內定時,可能需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損害補償。企業若不得已必須撤銷內定,應充分理解相關法律風險與影響,並在招募相關人員之間建立一致的認知。透過完善的內部管理與風險控管機制,可有效避免勞資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