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外國專業人員的工作許可聘僱外籍員工時,除了須依法為外籍員工投保勞健保外,亦須為該外國專業人員身分之外籍員工依法提撥舊制勞退金到勞退專戶,除此之外與本國籍員工不同的地方就是外國專業人員身分聘僱的外籍員工因為不屬於就業保險的保護對象,所以不需要投保就業保險。
一旦這些外國專業人員在台灣長期工作並取得新的、具備定居性質的身分時,法律便要求他們納入與本國籍勞工相同的勞工退休金保障體系,即勞退新制。此「身分變更」便是勞退制度強制或選擇性轉換的關鍵時點,但若非外籍配偶身分,仍不具就業保險投保資格;僅需投保勞保(含職災)與健保。
關於外國專業人員的「身分變更」,主要分有「永久居留」與「外籍配偶」兩種,以下便以兩種身分變更的相關規定做說明。
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後的勞退轉換規定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及第8條之1的修法規定,以2019年5月17日之生效日作為區分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外籍勞工是否有舊制選擇權的界線。
1. 到職日在2019年5月17日之前者:
對於在2019年5月17日的修法生效日之前即已在公司服務的外國籍專業人員,在取得永久居留證後,法規會給予一個「選擇維持舊制」的權利。
- 維持舊制的條件與程序:勞工必須在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之日起算6個月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明確向其雇主表達「有意願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舊制)」的意願。
- 逾期未選擇之推定適用:若身分轉換後屆期(6個月)未以書面聲明選擇舊制者,將強制自動適用勞退新制,且不得再變更。
2. 到職日在2019年5月17日之後者:
對於在2019年5月17日的修法生效日之後才到職服務的外籍勞工,在取得永久居留者身分後,則強制直接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立即依規定為其辦理提繳手續,按月每月提繳6%的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此類勞工已無選擇權。
變更為「外籍配偶」身分後的勞退轉換規定
另一種常見的身分變更是外籍人士取得與本國籍國民婚姻關係之居留身份(外籍配偶身份)。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及第8條之1的修法規定,以2014年1月17日之生效日作為區分取得外籍配偶身分之外籍勞工是否有舊制選擇權的界線。
1. 到職日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者:
對於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到職工作的外國專業人員,當其身分變更為外籍配偶後,同樣享有維持舊制的選擇權。
- 維持舊制的條件與程序: 勞工必須在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之日起算6個月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明確向其雇主表達「有意願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舊制)」的意願。
- 逾期未選擇之推定適用:若身分轉換後屆期(6個月)未以書面聲明選擇舊制者,將強制自動適用勞退新制,且不得再變更。
2. 到職日在2014年1月17日之後者:
對於在2014年1月17日的修法生效日之後才到職服務的外籍勞工,在取得外籍身分後,則強制直接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立即依規定為其辦理提繳手續,按月每月提繳6%的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此類勞工已無選擇權。
◎因身分變更之勞退新舊制度轉換的實務提醒
1. 舊制年資的處理:
- 選擇維持舊制者,其舊制年資將持續累積至勞動契約終止之日止。
- 強制或選擇轉換 新制者,其轉換前的舊制年資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合意後結清,或選擇保留,選擇保留者,該段舊制年資將予以保留。俟勞工日後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條件申請退休時,雇主才須依法發給該段舊制年資之退休金;若勞動契約終止係屬資遣,則應依法計算該段年資之資遣費;若未達退休條件而自請離職,雇主無須給付該段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2. 雇主的責任:
雇主有責任即時掌握員工身份變更的資訊,並應提醒符合選擇資格的員工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書面選擇。若員工適用勞退新制(含強制適用或選擇轉制),
雇主應即刻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以免因違法而受罰。
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僅限於:
- 本國籍勞工。
- 依法在臺工作之「外籍配偶」(與本國人結婚且獲居留者)。